0755-83697056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是:"Shenzhen Sichuan Chamber of Commerce"。
第二条 本会是由川籍人士在深圳从事投资生产经营活动或驻深圳企业单位和具有法人资格的川籍在深圳区域性商会、协会、学会、研究会、促进会等自愿组成的,积极反映民意的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促进会员交流、发挥各会员之所长、规范会员行为、为会员提供服务、整合各方社会资源、加强各方联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加强会员与川深两地政府的联系,推动深圳、四川两地经济的合作与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深圳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和四川省人民政府驻深圳办事处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深圳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宣传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团结、帮助、引导、教育会员爱国、敬业、诚信、守法、奉献,传达四川、深圳的方针、政策,通报四川省情;
(二)组织会员参观、考察、调查访问及多种活动,促进会员间相互交流和合作,引导会员企业依法经营,照章纳税,开拓市场,有序竞争;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会员提供管理、经营、法律、审计、会计、融资等咨询服务,传递信息,开展业务交流,增强会员间的团结协作;
(四)加强会员、企业、政府之间的相互联系,促进各种项目和经贸合作发展。为各方面开辟提供资金引进、技术开发、人才交流的渠道和途径;
(五)加强深圳市和四川省的经济协作和交流,为两地企业家及各界人士开展工贸活动,牵线搭桥,促进两地的经济、技术和贸易的合作与发展;
(六)与政府和有关部门取得联系和沟通,反映会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法保护会员正当的经营活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单位会员、间接会员:
(一)团体会员。凡是在深圳市境内依法登记成立,并具有法人资格的四川籍地区性商会、协会、学会、研究会、促进会,提出申请,经过批准均可成为团体会员,并交纳相应团体会员会费。团体会员单位负责人可成为本会常务副会长,根据二十五条亦可成为常务理事会成员。履行义务,行使权利。与团体会员相互间不存在隶属关系,应遵循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寻求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
(二)单位会员。凡是在深圳市及周边地市境内的广东省内依法登记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四川在深圳投资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单位或川籍企业驻深圳分支机构,提出申请,经过批准均可成为单位会员,并交纳相应会费;
(三)间接会员。单位会员股东和团体会员的会员为我会的间接会员,不另行收取会费。不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亦可参与本会会员相关活动。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三)能主动热心为本会服务;
(四)应持有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授权秘书长审查,并经本会会长批准;
(三)全额缴纳相应会费后,由理事会颁发会员证成为合法正式会员。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商会活动、接受商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真心诚意为会员服务;
(六)协助本会开展会务工作和提供方便,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七)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自填写入会申请表之日起满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退会,所缴会费不予退还。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决定本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制订或修改章程;
(三)制订或修改会费标准;
(四)制订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五)选举或者罢免会长、秘书长(选任制)、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常务副监事长、副监事长、监事等;
(六)审议常务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
(七)对商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八)改变或者撤销常务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本会设会长联席会议,会长联席会议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其成员为副会长及以上会员单位代表。
第十八条 会长联席会议的职权: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三)听取常务理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尽职报告和财务状况;评价常务理事会、监事会工作;